一、凡在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專門從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yè),可以辦理面向商標局的代理業(yè)務。
二、商標代理機構名單由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上報,我局將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信息匯總后在“中國商標網(wǎng)”上予以公布。
三、商標代理機構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到我局辦理變更手續(xù)。
四、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業(yè)務的,應首先將規(guī)費預付款項匯至我局帳號:7111410182600018867,開戶行:中信銀行北京富力支行,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預付款數(shù)額不限。我局收到代理書件以后,將所需費用從預付款項中扣除。如出現(xiàn)預付款少于所需費用的情況,我局將直接對不足部分申請件作不予受理處理,其后果由代理機構自負。
五、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2年9月19號下發(fā)的《關于公布申請商標注冊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工商標字[2002]第234號)執(zhí)行。該通知還刊登在2002年第43期《商標公告》上。
六、我國從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第八版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也稱《尼斯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