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條件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現(xiàn)在用“密不透風”來形容對它的保護程度都不為過。從1883年的《巴黎公約》對其保護開始,再到現(xiàn)在的TRIPS協(xié)議,其間很多國際性條約也都對馳名商標給予了法律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是以特殊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給馳名商標以保護的。并且現(xiàn)在這種保護趨勢不斷趨向嚴格化。即: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達到了禁止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程度。(((我國新《商標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贝送猓S著互聯(lián)網的蓬勃發(fā)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又延伸到了這個與現(xiàn)實相對應的虛擬空間中,可以說,馳名商標的權力又擴張到了網絡領域。即絕對禁止他人惡意搶注馳名商標的域名權和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如:發(fā)生在北京的杜邦、寶潔等知名跨國企業(yè),追回自己的中文域名的案件,恰恰正驗證了這一點。還有在侵權認定時,如果原告是馳名商標所有人,則行政執(zhí)法或司法機關判定被告與其商標的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而且現(xiàn)在對馳名商標還有給予更嚴格法律保護的國際趨勢。馳名商標除了符合一般注冊的必備要件外,至少還應包含有以下四個條件:
1. 必須是享有良好商品質量信譽的商標
商標是商品與商標標識的統(tǒng)一體,商標僅僅是商品的標記,法律并不規(guī)定商標所示的商品
一定要達到某種質量標準,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請注冊時所注冊的規(guī)格為限。但馳名商標所示商品必須是品質優(yōu)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規(guī)格,并長期保持穩(wěn)定而享有信譽。
商品的質量信譽,是馳名商標的根本前提。而且這種信譽,與所謂的“省優(yōu)”、“部優(yōu)”、“國優(yōu)”無關,也與廠商規(guī)模大小和級別以及其所獲得的金獎、銀獎、國際獎等也無必然聯(lián)系。這種信譽指的是社會信譽,是廣大消費者經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綜合反映。由此我們也可以認為馳名商標本身就是優(yōu)質商品的標志,優(yōu)質商品是馳名商標的核心。
2. 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這個條件表明馳名商標是為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所普遍知曉的商標或著名商標,或者是享有“重大聲望的商標”,人們一看馳名商標,就與該商標所示的優(yōu)質商品和商號(廠商名稱)三者自然地聯(lián)系在一起,F(xiàn)代社會,各種各類商品千千萬萬,琳瑯滿目,同一種商品,有眾多的廠商生產制造和經銷,且各以現(xiàn)代化的包裝和裝璜喬裝打扮,使之千姿百態(tài),消費者已經不可能依靠眼觀手摸等直覺所能識別各種商品的質量好壞,主要依靠認牌購貨,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見,某一商標要成為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必然是具有較長的產銷歷史,相當可觀的銷售量和營業(yè)額,其商標本身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業(yè)價值。使用時間比較短,或市場銷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標,不可能成為馳名商標;蛘吣骋恍庐a品,僅靠廠商獨特的商標設計藝術和巨額的廣告費,在短期內通過多種形式和多種媒體宣傳而為公眾所知,但卻忽視商標所示的商品的內在質量,則其最終結果,只能是屬于“虛名商標”。
當然,這個為公眾所熟知的“公眾”,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戶曉。因為許多商品,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銷售商經銷。所以為公眾所熟知,應理解為為數(shù)眾多的特定的消費者群體和為數(shù)眾多的特定的經銷商群體所知曉。
3. 在相當規(guī)模的地域范圍內享有聲譽的商標
這個相當規(guī)模的地域范圍,各個國家都有各自的標準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國蘭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會問券調查的基礎上評選出了世界10大馳名商標,即“可口可樂”、“索尼”、“奔馳”、“柯達”、“迪斯尼”、“雀巢”、“豐田”、“麥當勞”、“IBM”、“百事可樂”這些商標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歐的地域范圍內享有較大聲譽。盡管各國對馳名商標的“相當規(guī)模的地域范圍”沒有確切的標準,但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即作為馳名商標除在本國地域范圍內享有聲譽外,必須在國外、至少為一、二個國家地域范圍內享有聲譽。
4. 經廣大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商標
一般的注冊商標,只要由商標使用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即可。但馳名商標必須經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確認,并向社會公告。中國1992年的首屆認定的馳名商標由商標使用人申報,經報界公布后,由消費者投票,國家商標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篩選,最后由國家商標局加以認定和公告產生,其中以消費者投票評選的結果為主要依據(jù)。
中國現(xiàn)已施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边@一規(guī)定仍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的態(tài)度、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等是認定馳名商標的重要依據(jù)。
美、德等國認定馳名商標則采用民意測驗方式;
日本是在社會調查的基礎上由政府不定期發(fā)布馳名商標;
法國是由法官宣判,但其確定的標準,也以該商標的商品年銷售總額、銷售覆蓋面和商標的年廣告宣傳費總額為依據(jù)。
馳名商標的取得,與一般的注冊商標有重大區(qū)別。馳名商標,顧名思義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榜Y名商標”來自于《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在該公約中規(guī)定成員國應承擔對馳名商標予以大于普通商標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而非約定俗成的稱謂,而且漢語中的“馳名”原本是作動詞用的,即傳播、揚名的意思,而不能作為名詞的,在生活中與“馳名商標”對應的詞是“名牌兒”,但二者僅近似而并不相同。其一,馳名商標是指在一國內相當大的區(qū)域內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什么地方性的馳名商標,而“名牌”則有“全國名牌”或“省內名牌”、“當?shù)孛啤敝;其二,馳名商標指的是商標,而名牌有時并不指商標,可能指的是企業(yè)名稱;其三,名牌的認定至今在國內無法律可循,僅是公眾的生活用語而已,但馳名商標只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非經其認定的,不能稱其為“馳名商標”;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護至今沒有立法,而馳名商標則有相應的法規(guī)和規(guī)定。